会议专题

浅析《外层空间法》中的损害赔偿主体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以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制定的五个有关外空活动的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外层空间法所确立的有关外空活动损害赔偿主体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剖析,指出了法律尚存在的空白,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文章首先介绍了外层空间法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损害赔偿制度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文章详细阐释了两类外空活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即空间物体发射国和登记国的具体概念和判断标准,总结和分析了现行外层空间法确定损害赔偿主体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确定的具体原则和方法,指出了《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在求偿案件举证责任制度规定上的不完善之处,提出将过失的举证责任明确由发射国来承担,而不是由在证据获得上处于严重劣势的求偿国来承担的独到见解.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共同和分别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箭星分离”作为发射国和卫星所属国承担责任分界点的见解,并据此分析了该理论对于中国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实践的意义.

外层空间法 外空活动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陈念茹 陈巍巍

北京卫星导航中心,北京市,1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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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