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众筹的统合立法与分类监管
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相关制度的限制,我国2014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仅就私募股权众筹做了严格规定.在大众、小额、普惠的金融理念下,公募股权众筹应是众筹制度的重要部分.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属于资本市场的两个不同层次,二者在产生原因、融资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又具有同质性,因此应对二者进行统合立法、分类监管.首先应确定成熟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的范围,然后在同一法律文件中,统一规定适用于二者的共同规则,分别规定二者适用的差异规则.
私募股权众筹 公募股权众筹 立法完善 分类监管
王斐民 樊富强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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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95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