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内部构造研究--以集合信托在现行法律规制下面临的困境突破为视角
实践证明集合信托能够有效的融合信托性、债权性和股权性金融工具,它具有其它集合融资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也存在发展的短板.集合信托的内部结构与一般信托存在的差异带来法律规制的不协调,从而引起集合信托的劣势加剧.目前的信托业法已经不能够适应集合信托的发展,需要通过立法重新建构商事信托结构模式,即确立商事信托的一般原则,系统化商事信托立法,对商事信托的特殊构造作出规定,完善商事信托的配套制度.
商事信托 内部结构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王莹莹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756-76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