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类金融商品信息披露制度--域外借鉴与本土化
信息公开是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生命源.随着基金类金融商品的不断发展,其相关信息的披露乃大势所趋.英国、欧盟、美国的经验虽然出发点不同,也各有利弊,但是为学习和借鉴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素材.我国法律对基金类金融商品尤其是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因而,应当在信息披露制度导向、披露主体、披露内容和承担责任几方面进行完善.
私募基金 信息披露 法律制度
王植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764-77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