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改为”银行业法”的总体构想
随着中国《证券法》修改的逐步完成,《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与完善也日益提上日程,这既是其他金融法与新《证券法》相适应的需要,也是中国银行业深入改革和法律完善的需要,更是建立完整系统的金融法体系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的需要,还是对现行成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总结和确认的需要.中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仅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设计的,中国目前的银行业除中央银行外还包括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政策银行、村镇(社区)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准银行和类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等.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制度、业务制度和监管制度都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也都已基本成型,有必要对其进行体系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与《证券法》和《保险法》相对应的”银行业法”.“银行业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它应该奠定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经营的基本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它必须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框架,综合“银行业法”所应包括的内容,它应该由银行业法总则、银行业机构组织法、银行业务规范法、银行业机构经营法、银行业机构危机处置法、银行业监管法和银行业责任法构成。
商业银行法 协调性 法律体系 信息整合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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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