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整体推进论纲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保护不足可能带来金融体系性风险,宜通过综合保护机制加以保护.综合保护机制基本框架由政府规制、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构成.中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是”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残缺结构,各个组成部分亦存在不足.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机制,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形成”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结构.
金融消费者 综合保护机制 司法救济 法律完善
王波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27-37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