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非典型物权类型松绑的功能分析

大陆物权法订定时仿照德国、台湾等民法法系对物权的内容和数量进行了限制,法律上排除了当事人自行创设物权的可能性.但大陆因经济发展对制度产生新的需求,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紧张关系迫切需要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加以缓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标志性案件,通过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间接的创设了新物权.大陆物权法对物权法定规定过于严苛,应当允许法院在判决中通过合理的司法推理方式保持物权数量的最优化,在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类型和内容都必须法定的前提下,信托可能是适合缓和物权类型僵化的解释工具——这是让与担保制度经常拿来与信托制度比较的根本原因。运用该工具,可以综合物权和债权的效力,合成在标准化物权类型之外的意定物权,同时又遵循现有最近似物权类型的公示方式,如股权让与担保,借用了股权变动的公示,收益权信托借用了抵押权的公示机制,按需合成内容不一、规格各异的物权。尽管公示的外观与真实情况存在出入,但因其借用现有的物权公示所以不会损害交易对手的信赖利益或对潜在第三人带来防范成本,也不会增加物权自由所带来的系统成本。

物权法 类型松绑 司法实践 利益保护

张笑滔

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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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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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