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和中国宏观政策的刺激,中国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感受到机遇和发展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固有规律.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符合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允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退出市场.中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在具体的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提出按照目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机构不需要破产,而正是因为其破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更应注重其破产的实际效应,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专门立法。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际情况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完全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模式来运行是行不通的,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解决,不能采取“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思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民事和金融基本制度范畴。而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的内容相抵触,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对普通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造成事实上的矛盾局面。故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解决。
银行破产 法律缺陷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杨秋林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93-204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