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存贷式土地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但目前中国的”存贷式土地银行”存在诸多问题,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建立真正的土地银行,这是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战略之策.本文简要介绍了”存贷式土地银行”的概念、现状,讨论了”存贷式土地银行”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要确定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转让价格,土地银行保证按时给付“存地费”,防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不利后果,建议明确土地银行的设立原则和业务范围。土地银行的设立应该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存贷业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明确土地银行的设立条件。土地银行应该在镇(村)一级设立,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股份或者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土地银行,由农业局进行管理;土地银行应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土地银行的组织人员应包括熟悉金融业务的人员,由于土地银行的特殊性还应该有由村民大会推选的公民参与到土地银行的运作中,因为这样既可以保证工作人员能熟悉掌握本村的情况又可以对土地银行进行有效的管理。要保证土地银行的信息公开。引进电子化办公用品,这样可以更好的保存、查询,可以方便农民对土地银行政务、财务的查询,增强农民的信任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在我国刚刚实施,应该进行严格的控制,以防有些农民滥用,需要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国家应该制定有关土地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存贷式土地银行 运行模式 管理制度 行业监管

秦勇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国内会议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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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399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