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发展的合法模式选择--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谈起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此举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创设之本质的正本清源.然而,其它类型运营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一定不具有合法地位,此即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辩明的核心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发现将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不可置否,但是对于那些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可扮演”居间人”,即单纯信息服务平台外,还可扮演”行纪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同时,对于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只能扮演”居间人”的法律角色.
网络借贷平台 业务发展 合法模式 法律完善
刘志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456-465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