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特种设备强制检验行为的法律规制

特种设备强制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检验结论一经做出,便成为划分检验机构和受检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条件、特种设备生产者及使用者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立法未作定.为了维护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权益,树立参与型行政行为理念,赋予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在检验过程中一定的参与权,合理构建生产者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机制,在特种设备安全立法方面应加以明确.

特种设备 强制检验行为 法律规制 撤销权

石静 陈红军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南 250101

国内会议

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学术会议

广东东莞

中文

586-589

2014-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