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申请及受理之”避免假破产真逃债”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竞争的法则,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破产过冲中,却出现了一种被扭曲的现象:一些企业家破产,真逃债,把破产当作一种手段,千方百计赖账、逃债,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部分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意识,或者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由于惧怕追究犯案人员刑事责任后,拖延破产程序的进程,造成债权无期限拖延而不敢启动破产程序,这就给纵容了破产逃债现象。为了杜绝破产逃债行为的措施包括必须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能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依法追究债务人的股东、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的个人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 逃债行为 资格审查 地方保护
关宪法 刘娟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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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