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零报酬”破产管理人问题的破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健全,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与竞争主体的日益扩大,一大部分没有竞争优势又无市场发展前景、无核心竞争品牌,管理不善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淘汰并走向破产是必然的,企业破产已经成为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同时,通过企业破产可以重新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企业的改革与重组、确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一般以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介入其中,这一身份名义上冠以“管理”二字,看似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权力很大,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往往在参与破产案件办理时,却经常遇到连自身利益都无法维护甚至“零报酬”的尴尬情形。本文以作者所在律师前年参与的五件破产案件为背景,浅析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何化解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启动阶段就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甚至可以让管理人陷入“投入低于产出”的窘境,此时无人应聘管理人岗位的情形将难以避免,破产更无从启动。而与此同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又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因此,就算没有产费用,律师事务所因为不得不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从而参与破产案件,充任管理人角色。法律人都是理性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到此类“零报酬”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便显而易见,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也就无从保证。为更好的化解“零报酬”管理人的问题,作者在此提出由政府出资成立相关基金的建议,由政府出面购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服务。在破产财产不足或者其他相关情形出现的条件下,可能没有律师事务所愿意心甘情愿地为其提供法服务,因此需将破产事务管理当做公共产品对待,由属地的区级政府或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来支付费用,并由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零报酬”管理人的出现会使律师事务所陷入尴尬境地。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零报酬”管理人本身就存在破产管理人自己无法克服的困境,所以,笔者认为政府在此前提下是无法完全“退市”或“坐视不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解决困境。同时,可通过配套措施跟进,完善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 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 报酬支付 政府角色
朱政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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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