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律师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几个难点问题的研讨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在自愿清算中,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组成或股东会选任,其法律关系可适用民法中委任的规定,清算组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即清算组受公司委任从事清算工作。基于受委任人的法律地位,清算组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比较特殊,认为它介于破产清算与自行清算之间,既不是由法院直接任命破产管理人,也不是完全交由股东自己清算。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成员既可以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中有相应从业资的人员。

破产企业 强制清算 清算组

王刚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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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3

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