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分析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当一项财产既是税收优先权的对象又是担保物权的对象时,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便会产生冲突.本文从法理学分析、法律体系分析、社会效果分析三个角度来探讨破产环境下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优先性问题.并对企业正常经营下抵押登记”空白期”内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进行了分析.比如抵押登记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不一致时,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的优先性竞合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若抵押登记的期限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应为抵押登记的期限+2年,此2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此期间,抵押权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若抵押登记的期限短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法律约束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的期限+2年的期间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若抵押登记的期限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超出部分因不存在抵押权所依附的主债权,从而不受法律保护。

破产法 税收优先权 担保物权

严洪祥 湛波平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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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4

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