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股东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破产程序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或矛盾,如果破产法不能均衡地保护各方利益主体,那么破产程序可能沦为部分利益主体滥用损害其他利益主体工具,笔者从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入手,首先分析了破产程序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然后列举了现行破产法下保护股东权益有限的几条途径,接着结合案例和实务经验挖掘现行破产法下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不足之处,即股东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受限、股东无权申请更换管理人、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代为行使权利不明确、股东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程度有限、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所欠缺.笔者在上述挖掘和思考的基础上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适度放宽股东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公平地赋予股东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权,明确破产程序中股东代位行使权力的情形使保护股东权益具有更实际的可操作性,重整程序中赋予债务人股东一定程度的参与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的权利更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对股东知悉重整进行情况的渠道作出明确规定使股东参与重整程序真正落到实处.
破产程序 债务人 股东权益保护 立法完善
姚建 邹忠平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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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6
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