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破产实务中的民间借贷债权

当前,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上升,如何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己成为破产实务界必须客观面对的新课题.本文围绕此问题,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透过上述通知,我们可以感知到,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最高院己将过去常议的适合于大中型企业的重整制度,扩大适用到具有破产清算原因但尚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负债中小企业。借鉴政法机关审查打击非法集资的经验,管理人在原有债权申报登记表的基础上,建议增加担保人(含担保公司)情况栏、本金利息清偿情况栏、介绍或联系人情况栏以及资金交付途径等新内容,创设民间借贷债权人偿债最低要求备注栏或征求意见栏等,引导民间借贷债权人全面客观反映资金流向及最低诉求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各地法院的成功做法,为合理削减企业债务,就民间借贷债权总结了以下几条基本审查原则,比如针对己支付部分本金或高息的情况,一律将本息降至法律最大限度保护的相对范围;对已经支付的超出范围的利息,或借款时直接扣收的利息,征求债权人意见后适时将之等额冲减本金。针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出具的借据,凡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是由债务人企业收取使用的,借款人又没有明确以企业名义借款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等。还提出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企业职工集资款与民间借贷债权问题,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债权处理等。

企业破产法 民间借贷债权 审查原则

李军红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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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