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已付高息实现公平受偿的路径探讨
近年来,企业被高利贷”抽干”的事情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这些企业本身发展良好,却在扩大规模的时候面临资金短缺的境遇,而银行贷款周期又太短,企业在回收投资之前被迫去借高利贷以渡过难关.但从长远经营来说,借高利贷犹如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主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借贷、还贷上,无暇顾及经营,最后被迫至破产边缘.对于民间借贷中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为方便本文的讨论,本文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律称为“高息”)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分歧。这种在民间借贷个案中存在的分歧,导致破产程序中要解决类似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先对民间借贷中高息应否返还的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梳理,再探究现存的破产程序中是否己经存在解决本问题的途径,最后笔者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破产程序中处理超限利息应否返还问题的建议。在民间借贷的个案中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破产这一特殊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则为解决己付高息应否返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又称不当行为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当处分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承认其效力,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有人认为上述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及个别清偿可以作为追回己付高息的理由,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理由所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己付高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已付高息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据,这种情形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导致了各地法院无法统一判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破产法中概括出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再列举出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而当务之急是应明确将己付高息作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纳入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中。允许运用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己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息,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使破产法能更全面保障公平的重要措施。
破产程序 民间高利贷 破产撤销权 司法实践 适用范围
李乐 黄兆铭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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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8
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