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划拨性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职工利益和破产债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却在破产实务中成为了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此处规定不明确,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直接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存在并得不到有效解决,对破产法理论及实务操作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以一起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为背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来源、权属性质、特征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得出破产企业划拨性质的土地在特定条件应当属于破产财产的结论.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并未将企业的抵押财产排除在外。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被称之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而划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当中。而也属于用益物权的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也当然被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笔者注意到,最高院民二庭编写的“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为了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主要对象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的。但是由于涉及政府、破产清算组、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以及土地政策变化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想要妥善解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配合才能完成。

破产财产 划拨土地 财产权 用益物权

马西蒙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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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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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57

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