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非法经营罪在涉烟犯罪领域的适用变化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出现,介绍了非法经营罪在涉烟犯罪领域适用的变化,分析了这种变化的意义,提出一般情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大量卷烟,很可能是在囤积卷烟,这时要综合分析现有线索,指引调查方向,深挖细查,才能发现真正目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可以考虑借助工商、海关等其他执法部门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从而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市场规范秩序。

非法经营罪 涉烟犯罪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马萧惠

山东省潍坊市烟草专卖局,山东潍坊261205

国内会议

山东省烟草学会2014年会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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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93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