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当前我国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及公众参与--兼对Q市”狐狸肉事件”的分析

随着消费的转型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消费安全事件日益被公众所感知、所体验。从小处说,消费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能否可以安心吃饭、放心出行。往大里看,消费安全关系到市场秩序、人际间的信任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发生类型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在理论上由外部因素触发的消费安全事件是较多的。在实际中,政府监管抽查对消费安全、保障民生起着重要作用,但由其促发的消费安全事件却并不甚多。一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产品后会及时处置,在事态得到控制之后才以总结式报道的情形偏多,因此,以事件化形式出现的较少;另一方面,是否会有为降低职业风险而格守成规的科层仪式主义因素?正如罗伯特·K·默顿所言:“科层组织期望职员们在思想、感情和行为方面适合于事业的要求,而他们也确实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然而,正是这些能增进服从可能性的方式导致了过分关心严守规章,造成胆怯、保守和技术主义的工作作风。”频发的消费安全事件彰显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危机。消费者安全权应属于消费者公民权的范畴。要保障消费安全,其实也就是要给消费者增权。消费者增权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了国家、市场和社会。一般地,前两者是消费者增权的主要力量,但从国外研究和实践来看,社会的作用也日益显著。然而,在国内情形来看却并非如此。受国家相关政策约束,中国只有消费者协会这一家法定的消费者组织。其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正如林晓珊在对“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的分析中所揭示的,中国民间消费者组织在消费维权运动中的尴尬角色和消费公民权伸张的困境。回到本文的研究案例中来,职业打假人群体以逐利为目的,但客观上对市场环境具有净化作用。同时,近年来的职业打假行动已经呈现出了公司化、协作化的态势,他们不仅接受企业委托打假,也接受普通消费者的委托,甚至有时会进行公益打假、公益诉讼,在有意无意地扮演了一种超出市场行为的角色。或许,可以谨慎地认为这是中国民间消费者组织的一种非正式存在。

消费安全 公众参与 民间组织 运行模式

尹洪禄

齐鲁师范学院

国内会议

2014年应急管理国际研讨会暨首届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理论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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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72

2014-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