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代”宰杀马牛”律探析

自先秦以来,中国的律典都有对马牛等畜加以保护的规定,《大清律例》也不例外.清朝地方官员通过”告示”大力宣扬马牛对农业的作用、宰杀马牛与盗马牛案的关系、屠宰的报应以及儒家经典中反对杀牛的内容等,以此劝导民众不杀牛马.在司法实践中,对宰杀马牛行为的惩处,多依例文,而非律文.在边疆及有食牛马肉习惯的民族的聚居区,《大清律例》”宰杀马牛”律滞碍难行,而汉族聚居区及汉化地区对此律条的执行相对严格.进入近代,随着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以及移植国外相关立法,”宰杀马牛”律为”毁弃损坏罪”所吸纳.

大清律例 宰杀马牛律 毁弃损坏罪 司法实践

刘鄂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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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37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