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代工商业自治秩序的维护--以苏州地区碑刻史料为视角

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清代苏州地区已经形成了由各工商业行会管理本行业的商业自治秩序.针对各类商事纠纷与违规行为,各行会采取了申请官府立碑示禁、推行行会活动宗教化这两种事前预防措施,并且将财产罚、身份罚、名誉罚等多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惩处手段作为事后惩处措施.与此同时,地方官府亦将工商业行会规约作为最重要的裁判依据,以解决繁杂的商事纠纷.行会与官府的力量共同发挥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清代的商业自治秩序.

商事纠纷 自治秩序 财产罚 身份罚 名誉罚

孙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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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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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03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