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议其双重利益属性

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整体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于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整个个人信息领域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民法 个人信息 双重性质人格权 权益保护

刁胜先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北京

中文

219-227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