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及证据开示义务问题研究--基于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思考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依然未有明显改观.因此从新刑诉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建议立法应尽快确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明确“三类”证据的开示时间和开示方式,对侦控机关审查核实无罪证据的程序进行规制,明确要求侦控机关应当将辩护人提交的“三类”证据以及审查核实材料附卷备查,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辩护人应当予以纪律惩戒。
刑事诉讼法 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 证据公开制度 立法完善
韩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1-328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