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侦查讯问制度完善

应当承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讯问程序方面取得的进步,但也绝不应讳言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参考和借鉴西方侦查讯问程序法治化进程,笔者认为欲改变中国侦查讯问的现状,无非两个途径:增权,限权。所谓增权,增加的是公民个体用于防御和对抗公权力的权利,哪怕该公民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受到国家追诉而在侦查讯问中处于被讯问人地位。增加权利既包括应有而未有权利的赋予,也包括法律已有规定但实践中未能充分实现的权利的保障,即既要从无到有、又要从虚到实。限权限制的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所掌握的权力,因为即便此种权力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倘若无监督制约措施,权力自身的扩张性也必然导致对正当合理边界的突破,而成为吞噬个人权利的怪兽,甚至最终毁掉权力本身的行使者。限权无非两条路径,以权利限制权力或以权力限制权力;其中公权力对侦查讯问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既可以是以内部方式自上而下进行的,也可以是由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更应有来自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控制。

刑事诉讼法 侦查讯问 立法完善 增权理论 限权理论

郑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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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38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