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民事诉讼的本质与危害
虚假民事诉讼的判断标准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恶意串通是虚假诉讼的必要前提,造假行为是其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虚假诉讼最大的危害在于导致诉讼机制失灵,既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都构成了巨大冲击,暴露了民事诉讼“纠纷识别”理论空白的事实,造成民事诉讼结构实质破坏,真实发现功能失灵,以及法院错判常态化。
虚假诉讼 纠纷识别 民事诉讼结构 案件错判
杨锦炎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87-395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