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心主义”的形成以及批判--以商事法的体系建构为例
本文简要讨论了中国商事法的法源建构逻辑。在批判了过去三十年间中国商事法立法所秉承的“立法中心主义”之后,提出中国商事法体系建构应当坚持“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源形成逻辑,不再将“立法”视为唯一任务,而是同时重视商事合同的解释、交易惯例的确认、司法判例的剖析、学说理论的援引等,并且依靠这些资源去充实对既有商事法规范的理解,使得人们对于这些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尽快达成共识,在必要情形下甚至可以修改既有法律规范或重新进行立法。
立法理论 法源建构 立法中心主义 多元思想
夏小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63-476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