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稀土争端案败诉原因解析--以自然资源出口关税的例外性为视角
中国就美国、日本、欧盟提出的对稀土、钨、钼出口征收关税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的主张提出抗辩,认为出口关税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项规定.对此,专家组除认可该案争议产品的开采与生产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外,从出口关税的设计与结构、对目标实现的贡献、是否存在替代性措施以及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等方面进行审查,裁定中国的抗辩无法成立.GATT第20条作为成员违反WTO规则义务的例外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中国未能提出有力证据.
关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 出口关税 稀土资源
马乐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66-575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