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法律秩序走向与中国北极权益新视野
目前中国学界对于北极法律秩序的未来走向主要有”南极模式”、”斯瓦尔巴群岛模式”、”北极特定模式”、”发展海洋法公约模式”等不同观点,并由此对中国北极权益范围和相应策略有着不同的界定.但是从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中国北极权益不宜做过分的解读,主要应当定位于科学考察的权利和北极事务的基本参与权,对于中国对北极事务的“基本参与权”,应当以“北极气候变化”为切入点,利用这一“全球共同关注事项”展开。中国可以在北极事务战略规划中进一步明确“气候变化”这一核心主题,并且尽快推出相应的《北极考察活动管理条例》,以表明对北极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对北极权益的基本主张;在国际事务中,中国可以考虑以气候变化治理为核心,同欧盟、俄罗斯、加拿大、美国等展开合作,这一合作机制还可以吸纳其他北半球气体排放大国参与。对于中国北极研究而言,目前对于北极和全球气候变化关系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自然科学领域。若能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以气候变化的主要作用地区“北极”为着眼点,将北极政治与法律问题和全球气候变化公共治理相结合,也许是一条颇具挑战性和尝试性的研究进路。
北极 法律秩序 保护权益 气候变化 环境治理
董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3-250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