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用益物权的终止
土地用益物权收回的“权力驱动型”现行法规范模式已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局限性,其聚焦于土地用益物权的社会性,单向度地强调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忽略了在收回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应采用“终止权行使型”规范模式,通过终止权的运行,重新阐释土地用益物权收回这一生活事实,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变动的逻辑构造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终止权的发生及行使为依托设定土地用益物权收回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收回行为各环节的法律性质,以有效防止土地所有权主体或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权利(力)的滥用,合理平衡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被征收(拆迁)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而在兼顾土地用益物权财产性的前提下,保障“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这一法政策目标的实现。
土地用益物权 权利收回 终止权 行使程序
蔡立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12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