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评介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手段,是实现物权变动的配套制度之一.不仅如此,在意大利法律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甚至超越了法律传统和逻辑理论的重要性,直接制约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登记制度类型的融合:它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以及对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不动产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体例等规则,之后又受到德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但这种影响仍主要体现在微观制度层面,渗入到以法国模式为样本确立的登记制度体系内部,在共通互补之处融合,在彼此排斥之处替代.前者如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限承认、登记机构受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双重管辖等;后者主要体现为不动产登记簿向物的编成主义的改革,但是最终囿于现实条件未能实现.尽管意大利与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但意大利法中一些具体制度,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确立登记的连续性原则、将公证机构等纳入登记义务主体,以保障登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不乏借鉴意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变动 登记效力 立法完善
陈晓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3-23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