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模式下的城乡土地并轨--以澳大利亚经验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
澳大利亚的土地权利结构与我国的极为相似,澳大利亚用主轨的国家出让土地保有权体系对部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将部落土地所有权分离为公权力的所有权和私权利的国家出让的fee simple,从而在财产权上实现了部落和其他社会成员土地权利的统一,并且,其将该fee simple信托给具体的机构,实现了土地权利的公私分离和并轨.我国与澳大利亚相比,采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并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其途径就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中财产权部分确认为非限定的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一样彻底回归公权力,集体以及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均可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为他人设定次级的限定性土地使用权,从而建立起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物权,以限定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体系.
集体土地 土地所有权 非限定土地使用权 公私分离 权利并轨
李凤章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8-62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