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中的交付原因问题
罗马法中交付的要因与抽象,或谓有因与无因问题,历来为中外学界讨论的热点.这些讨论,多有以现代概念解释古代法律现象的嫌疑.以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的抽象性作为理解的前见,去解读罗马法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不论结论认为罗马法中的交付是要因的还是抽象的,都不可能符合罗马法的原貌.这种方式的解读,除了论证某制度”古已有之”,对现代法并无太多裨益.意欲理解罗马法,必须抛弃现代法的前见,从罗马人留存至今的法律文献中洞察罗马人的思维方式,进而以此种方式去解读罗马法规则.彼岸的构建,才有益于反思当下. 本文认为,罗马法学家是在不同层面考虑交付时所有权变动的问题。即市民法层面、自然法或者说万民法层面,以及基于合意买卖的特殊规则。在市民法层面,要求交付时双方须就原因达成协议,方可转移所有权;在自然法层面,交付时仅需双方具有转让所有权的意图即可;基于合意买卖的特殊规则,则要求在交付之前,须存在特定的“正当原因”,才可以转移所有权。这种三层次的思考方式,与古代世界的意识形态,如所有权城邦化,城邦间彼此不认可所有权的现实,又如自然法与市民法二分,这些理念有关,也与古罗马在扩张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法律问题有关。从历史变迁的角度看,《十二表法》就已经奠定了交付变动所有权的市民法规则,认为就原因达成协议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在外事裁判官创设合意买卖之后,出现了有关正当原因的特殊规则,即所有权的变动以存在正当原因为前提,但这一规则在罗马法中始终作为例外规则存在,而罗马人在自然法层面的思考则总是若隐若现,飘忽不定。 罗马人认为,万民法或自然法上的所有权变动,仅需交付双方达成转让所有权的合意即可,无须考虑转让所有权的原因(目的)问题。但这一规则并不能在市民法上实现,因为市民法原则上并不落实自然法规则,而只是落实市民法规则,也就是说需要考虑转让所有权的原因,并仅仅限定特定类型的原因,由此确定“市民法只保护市民法欲保护的法律事实”。由于万民法上买卖对市民法的冲击,罗马人又不得不变通自己的市民法规则,允许特殊的正当原因规则存在。在罗马人的思维世界里,就交付变动所有权而言,原因是当事人转移所有权的目的,正当原因则是法律肯认其特定效力的法律事实。无论市民法上的原因还是正当原因,都是相对于自然法规则提出的。原因及正当原因赋予交付变动所有权的效力,因而也需要在市民法和自然法的对立中予以理解。原因及正当原因相当于市民法相对自然法而言的一个多出的要求,据此才赋予交付转移市民法上所有权的效力。
罗马法 交付行为 所有权变动 法律效力
娄爱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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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7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