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债的范畴在民法体系建构中的价值

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单独立法,关于建构一个统一的债法体系的必要性受到质疑。民法对债的关系的调整,体现了特定的价值取向,反映了民事相对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变迁。只有准确理解债的内涵,困扰中国民法的一些理论和体系建构问题,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从民法通则开始创设的以民事责任为中心来取代或者消解债的概念的思路,存在问题。责任概念在民法体系中处于边缘性的位置。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实都是债的一种形态,本质上仍然是法律层面上的义务。中国民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责任作为民法体系建构的基础。物法(以所有权为中心)与债法的二元体系,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内涵,分别对应着两种类型的人际互动模式和法律治理格局。将债法看做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为中心,设置总则性的规则,将特定的法律价值观注入到债法体系之中去,是一个可行的,也是合理的选择。合同关系具有内在的动力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私人自治。但必须把合同的效果置于债的效果的控制之下。

民法 债权关系 合同关系 法律规制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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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