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我国民法学界很早就意识到服务合同的重要性,在我国统一的《合同法》颁布前,学理上已经将提供服务(劳务)的合同视为一类独立的合同,明确将提供服务的合同与财产转让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等并列。我国由于没有关于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规定,其特殊性也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体现,因此导致许多服务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共同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我国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取向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述国家会地区的立法模式,即采用总-分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DCFR将“类合同”和“各种合同的法”的立法技术引入立法,完全改变了传统的合同法的结构体系,按照“各种合同的法”的理论进行服务合同的示范性规则的建构。笔者认为,欧盟种新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为完善我国的服务合同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后,要处理好服务合同立法与《合同法》的衔接问题。服务合同法可以类合同法的形式嵌入现行的《合同法》当中,即在《合同法》分则中引入“类合同”的概念,设服务合同一章,将上述属于服务合同的有名合同从分则中移出,统一纳入服务合同一章进行规范。
服务合同 立法完善 总分结构 类合同
张彤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7-148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