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大陆”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作者利用法律解释论的方法对中国大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梳理并解释其中关键概念的含义;以”王海现象”为起点,讨论了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并贯穿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从公平、效率、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四个视角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理论审视之后,提出符合当前中国大陆实际情况的结论意见.大陆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由1993年的“旧消保法”第49条逐步发展起来,现行法由2013年“新消保法”第55条、法释”2013”28号和“法释”2003”7号”第8条和第9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多个条款共同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惩戒不法经营者之职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震慑和惩罚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鼓励消费者捍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会造成“职业打假”等现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也受到质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此基础上法律给予维权者适当奖励也“并无不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需要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效,将执法的成本分散到市场中去,使消费者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消费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主导下的自发性监督较之以往单纯的政府监管将会更加行之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 惩罚性赔偿 司法实践 法律解释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49-15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