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同定义和罗马法传统--兼论罗马法在中国的运用

《合同法》第2条关于合同之定义,一方面,传承大陆法系之传统,以”协议”为属概念;另一面,有别于传统民法典之规定,出现了”平等”之术语.通过对具体制度之分析,合同法强调”合意主义”(consensualismo).而关于”平等”之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学说主张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删除”平等”一词.通过古典法上两个片段(D. 46,3,80;D,50,16,19)之文本分析,文章认为:罗马法上的“合同”(con trac tus)跟“债”(obliga tio)紧密相关;而“合意” (consensus)的功能,与物之交付(re)、言词(verbis)、文字(litteris)一样,仅仅是债的缔结方式;合意之于合同,并未取得核心之地位。其次,对于古典法中两个“债”之定义(1.3,13. pr;D.44,7,3 pr)以及合同之债的原型opor tere ex sponsione的分析,文章认为:“平等”(ugualienza)是罗马古典法“债”的本质属性;罗马法的债之观念,强调对于债务人之保护。而历史法学派以降,债被定义为债权人的一种“权力”(signoria,Herrshafc);因之,债之涵义,失去了对于“债务人”之关怀,并造成了关于“权利客体”理论之混乱。文章认为,合同法应保留“平等”之规定,并赋予新的含义,以平衡“合意主义”带来的弊端。

合同法 合同定义 罗马法传统 合意主义

张长绵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60-160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