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证券民事索赔的困难
中国法院以司法解释为受理证券诉讼设置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美国最高法院也有一系列判例,为证券投资者的诉讼索赔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中国的司法解释简单、明了、武断(无说理部分),寥寥数个司法解释,便大面积地封闭了诉讼索赔范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各种理由层出不穷,花言巧语,貌似公正,但结果还是将原告拒之门外.民事诉讼并不是中、美两国解决证券争端的有效途径,更不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式.在中、美两国,仲裁已经成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通常注重合同关系,忽略侵权关系,而证券法所禁止的欺诈正是一种侵权行为.中、美两国证券市场的市值高,欺诈也多,与两国法院的诉讼指导方针有很大的因果关系.中美两国的法院大多尽量避免受理证券投资者的索赔起诉。既便法院受理了此类诉讼,美国原告胜诉的机会甚少。仲裁可以成为解决证券诉讼的争端替代解决方法,但仲裁通常是根据合同关系解决争议,而不是适用证券法。
民事诉讼 证券争端 索赔起诉 仲裁行为 司法解释 中国 美国
朱伟一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1-16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