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原理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价值取向
中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完善民法制度,为此,围绕民法典立法的讨论在中国民法学界得到了广泛和高度关注。关于民法典立法的讨论,在实现中国民法典立法这一宏伟目标之下,学界从各种视角提出了各种观点。本文基于这些讨论的启发,从民法与社会体制的关系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中国民法典应有的价值取向。参照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也面临的民法理念和制度改革问题,以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为基点,并用发展的视角加以修改运用,以最大限度实现人民福祉为目标,通过整合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构筑正常、合理、和谐的社会。这才是我们寄予中国民法典的希望之所在。在基于中国社会体制现状考虑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的时候,需要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方面所要求的价值观予以同等重视,而且,要在具体制度配置的层面上体现这些价值观。中国民法典应该由两种价值——即体现纯粹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有机结合而成。前者要起到的是基本运行职能,后者要起到的是矫正补充职能。具体的规范配置拟需要考虑基本运行职能人格权、婚姻自由权、社会公平一些问题的规范。
民法典 立法完善 罗马法原理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渠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0-242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