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罗马与中国汉朝土地制度变迁的共性:以土地私有权的兴起为中心
无论是古罗马还是汉朝初年,土地公有制与当今中国颇有相似之处,而当时为提升社会生产力而引发的土地制度变革,理所当然地可以被作为完善当今中国土地制度的借鉴。鉴往知来,本文研究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早期都存在大量公有土地,公有土地份额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然而,两国随后都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土地私有化现象,大量公有土地转为私人所有.比较研究发现,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地权转型之间存在两大共性.其一是转型过程基本相似.从地权制度变迁的表现形态来看,两国都经历了”公有——私人侵占或国家划拨——事实占有——占有的法律确认”这一运动过程.其二是转型的根本原因一致.两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基本相同,都可归因于提升社会生产力的理性选择.土地私有权起源的社会理论的进一步推演表明,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考察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土地制度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现这一推论正好可以解释两国土地制度的转型,即,两国的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提升社会生产力.两国土地制度转型虽然都走向了广泛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但这并非是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合理性。土地私有权的拓展也只是为了满足古罗马和中国汉朝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推演到其他社会时期。当今土地制度的变革,也要遵循这一规律,而不能盲目套用理论上的或历史经验中的模式,而须充分考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土地法 私有权 合法性 社会生产力
柴荣 林群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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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