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财产集合体的权利客体性质
我国的《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了集合财产抵押,民商事理论也开始关注集合财产这一独特的财产类型.但不论研究还是立法都处于萌芽阶段,对于集合财产的概念和权利客体性质尚未做出明确阐释.集合财产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中的财产集合体.集合体一词意为”一切的,整个的”,包含了人的集体和物的集体.物的集体所包含的”整体”含义,逐渐由有形物构成的事实集合体扩及到了包含无形物的权利集合体,两者共同构成了财产集合体.在罗马法中,财产集合体可以是买卖、用益、遗赠、接受继承等法律行为的客体.财产集合体是理性思维作用下的逻辑产物,由于其具有的整体功能性而应被作为单一的权利客体,但同时它也是独特的权利客体.借鉴罗马法中财产集合体的权利客体性质,我国在研究集合财产时,应首先正视并合理界定财产的概念范畴;更进一步,从集合财产的整体功能性、其概念和种类在不同时期的变动性、以及其权利客体地位的特殊性,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集合财产的核心在于其所包含的“整体”含义,即价值、功能上的整体性,在以后的研究中,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可以置于集合财产概念范畴,核心就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价值、功能上的整体性。集合财产的法律客体地位有其特殊性,需要细化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集合财产作为法律客体并非存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中,例如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只承认了关于集合财产的抵押。对于集合财产可以作为客体的法律关系,要根据具体经济、法律等实践具体分析、逐步确立。此外,集合财产并非只有客体这一种法律地位,例如企业的常态倒是法人这一法律主体形式。因此,在研究集合财产概念时,也要区分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集合财产 权利客体 法律制度
韩斐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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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