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王土”以前:从罗马王政时期土地制度看西周王土的来源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极易屏蔽”王土”形成以前土地归属于谁的事实.考察古罗马王政时期的土地制度,可以补充有关中国历史早期土地制度的集体想象.土地本来是归属于氏族或更大的共同体部落族的,而在由”王”代表群体全体成员领有的过程中,渐趋被视为乃至成为了”王土”.土地由”大公”(共同体所有)而归于”小公”(王土)的过程足以说明”小公”实则是”大私”的事实.至于由”大私”而衍生出”小私”则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西周时期,诸侯通过分封取得土地权利,在自己的封邑里,诸侯拥有至高的权力。对于所领的人民,诸侯有治权,“判断争讼,执行刑罚”,土地亦为诸侯绝对私有,通常被分为公田、私田、山林川泽及废地三部分。起初,诸侯对于受封的土地并没有处分权,西周中叶以后,逐渐出现了田土交换的现象。总之,作为一种趋势,土地化公为私的现象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
土地法 私有化现象 处分权 西周时期
姜朋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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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