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自然法上的公众公用物及其现代发展

罗马法是学识法的起源.马克西安认为,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海洋及由此而来的海滨属于一切人共有.此论断是公众共有物的语源.近代民法法典化未将公众共有物列为物的类型.在主权国家勃兴和行政权日益膨胀的近代法典化浪潮之下,物从罗马法的私物与公物误入民法上的私物和行政法上的公物.私法与公法两极分化,截然割裂物的统一的范畴,造成人类环境的恶化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以致现代公众共用物概念再生,并赋予新的内容.公众共用物既不同于私物,又不同于公物,它是一种新结构的物的类型,具有崭新的内涵,公众共用物的法域是公私领域融合通用的现代普通法,是第三法域.现代版的公众共用物可以类型化为自然公众共用物和社会公众共用物以及中间形态的各种公众共用物.在外延和范围上也已得以扩展在外延和范围上也已得以扩展.蔡守秋教授在《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中,首次提出了公众共用物的概念,倡议关注和保护公众共用物,为法学领域的研究提出了新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觉。在此公众共用物挑战了传统民法体系特别是潘德克顿体系。公众共用物上的权利束区别于民法之中的法定物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理论的独自特征。

民法 公众共用物 第三法域

李求轶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1-3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