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公有物和共用物的保护--罗马法与罗马法传统

古罗马人把今天视为归公共所有的物划分为两种,一种归所有人使用,例如海洋、空气、流水等;另一种则是狭义的公有物,即归全体罗马市民所有之物,但可由公众使用。为了保护公有物,古罗马人特别创造了一种非常强大的工具,那就是民众诉讼和民众令状。在罗马人看来,民众诉讼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只要该个人是某一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人民、公民等)的一员。而现在的民众诉讼则与其相反,在真正的民众诉讼(纠正性民众诉讼)中,它是针对于团体(国家)为个人提供保护,而个人正是这一团体的成员。民众诉讼概念的恢复发挥了一种真正的补充作用,它填补了过去两个世纪以来由个人主义的权利保护制度所造成的漏洞。当然,人们也应当认识到民众诉讼制度在本质上所具有的一些限制,特别是在像当前所处的这种“大众化”、“工业化”的社会中,这一点尤其重要。这些限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个人在力量对比悬殊的任务中所具有的心理上的软弱性,而在民众诉讼中,个人所面对的往往是国家、跨国公司或其他高度组织化且久经锤炼的企业。但这种软弱性并不意味着应当将个人排除在外、否定其为保护同时也是其他所有人利益的自身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是相反,应当意味着由社会为其提供尽可能强的间接支持和帮助。

民众诉讼 公有物 共用物 法律保护

安东尼奥·萨科乔 贾婉婷

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53-5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