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不动产抵押与从物

我国现行抵押权立法在从物的问题上规定过于简单为学理上的充分讨论提供了条件。为此,本文围绕与从物相关的5个问题研究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不仅这五个问题相互交织,而且每个问题都关系到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标的物的其他关联物的法律地位,如物之成分、孳息等。这些性质各异的物,在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背后实际上存在统一的原理、统一的价值判断:即抵押权人利益(物的归属秩序)和物的有效利用之间的平衡。当代物权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从保护物的归属秩序逐渐发展到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物权法之所以规定主物的抵押及于从物,根本上考虑的就是“物尽其用”。因此,在判断有关从物的构成、从物的处分方面的问题时,始终要围绕“物尽其用”这一价值追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当然,怎样的规则设计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这一判断自身并不完全依赖于逻辑。相同的规则,在不同的交易环境中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不同的规则,实践的结果未必有大的差异。因此,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可能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一一或者说,答案完全可能是多元的。但尽管如此,必须注意,规则可以是灵活多元的,但规则背后的理念却应该趋于统一。在判断抵押权责任财产范围时,必须重点关注“物尽其用”这一价值理念。这里重要的并非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一般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是物的归属秩序和物的有效利用。而且,归属和利用,二者之间或有冲突,但也存在显然的相互交织和相互促进。在这种全局性的利益考量中,尤其要关注两种需求:要关注不动产抵押权作为商业社会资本融通重要支柱的特殊经济功能,努力促进抵押权自身的流通性(主要体现为对抵押权人提供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保护);要关注不动产抵押人作为抵押物(及其从物、孳息等关联物)之所有人对物进行充分利用、促进物的流通的需要(主要体现为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及其从物的自由处分权)。只有在上述两种需求得到较为均衡地满足时,物权法为促进抵押物地整体利用而规定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地立法目标才能得到较好地实现。

物权法 不动产抵押权 立法完善

白纶

云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80-87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