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担保模式下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与法定
作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连带责任保证既可源于约定,也可源于法律推定,其在多方担保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也同样受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包括推定)的影响,并且,约定与法定情形冲突时如何确定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关于如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其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并不完善,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的,才可万无一失地确定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其余情形则要么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要么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此时保证人均应向对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明显有所疏漏:其侧重了物的担保权益的实现,仅粗略衔接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二者的受偿顺序,但却未能区分保证的不同方式带来的不同后果,使得连带保证责任弱化,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定内涵,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当约定内容与法定的责任承担冲突了,各方担保人都会选择有利的法定或约定理由予以抗辩,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连带保证责任弱化,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定内涵,或者应该说,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对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但这样的结果是否是立法者的原意抑或是疏漏,则应引起学界的思考。
多方担保模式 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债权人
李珂丽
山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3-11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