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的担保
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民事契约.它是出卖人一方将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如同今天买卖合同或协议的制作,古代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遵守官府法令或民间约定俗成之习惯,不仅要注明买卖标的和价格,而且还要为保障交易安全明确各类担保条款.疏理史料记载信息和出土文物资料印证,出现在我国古代买卖契约中较多的担保,主要有以规范出卖方为目的瑕疵担保、追夺担保、恩赦担保,此外,还有以拘束买卖双方为旨意的信用担保.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的担保制度,是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交易环境相结合的产物,因而有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适情合理性。它对卖方担保责任的明确规定,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对买卖双方在特殊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要求,于保障交易安全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具有不能忽略的作用。时值今日,传统买卖契约中的担保制度,除恩赦担保完全失去意义外,其余诸项即瑕疵担保、追夺担保、信用担保,对进一步培育现代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交易理念,优化现代交易环境等,均不无借鉴价值。
买卖契约 担保制度 责任承担 法律保护
梁凤荣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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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4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