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抵押权附随债权移转的问题探讨

依学理通说,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具有附随性和相对独立性,立法上也相应地设立了抵押权附随债权转让的规则.但现行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过于简略,对于将抵押权与债权分别转让的效果如何、依法登记设立的抵押权附随债权转让时是否以办理移转登记为必要、质权与留置权是否同样存在附随债权移转的问题,而学说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对此,应在尊崇物权法原理的前提下,从保护受让人利益出发,适应现代债权转让的频发性、复杂性处分,采用较为宽松、合理的规则加以解决.抵押权以及权利质权附随债权移转较为常见,而动产质权、留置权附随债权移转的情况相对较少,但绝非不可能。因此,有关问题亦值得讨论,立法或司法解释也有加以规范的必要。笔者主张,基于抵押权附随债权转让的同样理由,以移转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为要件的动产质权、留置权和权利质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只要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权归于消灭或者原担保权人将担保财产、权利凭证返还给债务人,则质权和留置权同样应解释为附随债权移转,且不以原担保权人将担保财产的占有移转于新债权人为必要。

抵押权 债权 权利转让 司法解释

刘保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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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