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法律问题之思考
本文以分析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确定性、协调性及其对行为人合理预期形成的影响为出发点,比较了不同立法模式之差异.提出应当以顺序法定抑或自由选择的价值判断作为制度构成的逻辑起点.主张我国应当采用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绝对自由选择模式”,放弃目前的”相对自由选择模式”.在求偿权之外应另规定代位权,才能为”绝对自由选择模式”的确立扫清障碍.并对该模式下,代位与求偿的法律构成、债权人放弃担保之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混合共同担保制度 求偿权 代位权 立法模式
孙毅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32-148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